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