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