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