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从事农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