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