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