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