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养老扶持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民办公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提供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和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