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养老扶持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