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