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督促所属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好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