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约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