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的职责与职权第九条已废止土地监察的职责:(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受理检举或控告土地违法行为;(三)制止或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