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土地监察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检举或控告土地违法行为;

(三)制止或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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