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的职责与职权第十条已废止土地监察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土地监察队的工作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