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一)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