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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