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二)跨县(市)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五)其它应当直接处理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