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