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