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对于已经擅自开垦、蚕食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收回。禁止在主要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生态景观周边林地从事采石、采砂、取土以及非法建筑等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