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和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加强原始森林保护,保持其涵养水源、调解气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功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