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缺少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