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每一位代表。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