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有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