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每一位代表。

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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