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代表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代表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