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退办申请,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退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由代表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