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召开统一交办会,落实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