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退办申请,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退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由代表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协调落实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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