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登记表》交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后,处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