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Chapter 3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Article 12In force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召开统一交办会,落实办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