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六条有效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