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负责人和指挥责任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的警示、建议、劝告,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