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四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两小时三十分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小时三十分内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短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