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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