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