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