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