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