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