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

三、四、五、六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