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