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