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或者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其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指定的活动地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