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