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