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