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