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零星建筑垃圾,应当自行及时运送到建筑垃圾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渣土等必须做到封闭、覆盖,不得泄漏、抛撒。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