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工业制造、医药企业、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工业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