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并听取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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