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促进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报废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车,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进行拆解和再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